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林易
相對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許慧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楊兆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