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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