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周琳慧
- 原告宏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6號 聲 請 人 宏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FITRIYAH(狄亞)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8,48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發票日為西元2029年即民國118年10月18日,因系爭發票日尚未屆至,而提示或行使追 索權本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是以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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