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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聲請人
周筠棋
相對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註 1. 112年5月26日 3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票號:CH378482 2. 112年5月26日 1,000,000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票號:CH378479 3. 112年5月26日 1,000,000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票號:CH378480 4. 112年5月26日 2,000,000元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15日 票號:CH378476 5. 112年5月26日 2,000,000元 112年10月15日 112年10月15日 票號:CH378477 6. 112年5月26日 550,281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票號:CH378478 7. 112年5月26日 2,000,000元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8日 票號:CH37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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