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宋玉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宋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暨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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