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代理人
- 王惠銘
- 相對人
- 路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妙鳳
- 相對人
- 陳妙鈴
- 相對人
- 徐甄翊即徐振凱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徐毅叡即徐振凱之繼承人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陳妙鳳即徐振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妙鳳、徐甄翊、徐毅叡於繼承徐振凱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路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妙鈴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妙鳳、徐甄翊、徐毅叡於繼承徐振凱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路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妙鈴連帶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904元,由相對人陳妙鳳、徐甄翊、徐毅叡於繼承徐振凱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路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妙鈴連帶負擔,故相對人陳妙鳳、徐甄翊、徐毅叡於繼承徐振凱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路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妙鈴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