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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通知命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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