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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 請 人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到院,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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