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林傳傑
- 相對人
- 奇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優質家宅修有限公司、優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誼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95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6/100,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175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餘由上訴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