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林永鈺、鄭立輝
- 原告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1月30 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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