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
- 異議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游文碩
- 相對人
-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計天雄
- 相對人
- 吳菁菁
- 相對人
- 邱彩蕙
- 第三人
- 即承租人
- 王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頁數及行數 原裁定原本、正本記載 應更正為 1 第2頁第15至16行 對於系爭7樓及系爭增建物部分其查封效力應皆為「11」年12月20日 對於系爭7樓及系爭增建物部分其查封效力應皆為「111」年12月20日 2 第2頁第29至30行 租期係自「113」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 租期係自「112」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