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
- 原告
- 蘇淑女
- 訴訟代理人
- 蔡士民律師
- 被告
- 蘇淑惠
蘇美娟
蘇美鈺
蘇寶珠
蘇寶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蘇成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成方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無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歿,全部繼承人為現生存之兄弟姊妹即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蘇美鈺未能出面協議分割遺產,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蘇成方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裁判分割。另被告蘇寶珠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支出喪葬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19,940元,應先自附表一編號3所示存款遺產中清償被告蘇寶珠後,餘額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蘇成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被告蘇淑惠、蘇寶珠、蘇寶美則具狀陳述以: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法。被告蘇美娟、蘇美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又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繼承人蘇成方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蘇成方死亡時,其繼承人為兩造,兩造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蘇寶珠支出喪葬費用共計319,94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喪葬費用單據、支出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蘇淑惠、蘇寶珠、蘇寶美均就原告之主張具狀表示不爭執,被告蘇美娟、蘇美鈺則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是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
㈢又被告蘇美娟、蘇美鈺經本院通知後,均未能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又原告陳述:被告蘇美鈺不願意出面協商分割,被告蘇美娟則是同意的,二人與其他姊妹比較不熟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是原告主張兩造就上開遺產不能協議分割等情,即屬真實。
㈣再按遺產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各繼承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相關因素,而為公平妥適之判決。查原告主張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遺產,被告蘇淑惠、蘇寶珠、蘇寶美均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是斟酌附表一各存款分配之便利性,認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存款,由被告蘇寶珠先行取得319,940元,餘額及利息再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為分配。另附表一編號1、2之存款及利息,亦均以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五、綜上,原告本件請求分割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如主文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一:被繼承人蘇成方之遺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5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外匯活期存款 (000000000000) 美金1348.15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 1,333,351元及其孳息 由被告蘇寶珠先行取得319,940元,餘額1,013,411元及利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 六分之一 被告蘇淑惠 六分之一 被告蘇美娟 六分之一 被告蘇美鈺 六分之一 被告蘇寶珠 六分之一 被告蘇寶美 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