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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惠瑛

原告
陳家著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被 告 陳才金

陳金虎

陳碧珠

陳健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張國官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國官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及股權,尚未分割。兩造為全體繼承人(陳才金為配偶,其餘均為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並已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為此請求分割附表的遺產,每人各取得五分之一,俾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方式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二)被告陳碧珠陳述:同意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按照應繼分比例每人各五分之一。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已到庭的被告陳碧珠亦不爭執。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三人經通知則未到庭爭執。是認原告主張堪信真實。

五、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張國官的遺產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股權,按每人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爰准許分割為分別共有。

六、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每人五分之一)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下同)
㈠、以下不動產分割方式:兩造每人各五分之一比例而分別共有
 ⒈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持分34/12337)。
 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6
    )持分全部。
 ⒊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000/200000)。
 ⒋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690/200000)。
 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43/40000)。
 ⒍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81/10000)。
 ⒎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23/12500)。
 ⒏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11/5000)。
 ⒐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29/5000)。
 ⒑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持分194/800000)。
㈡、以下存款分割方式:兩造至金融單位領取各帳號存款五分之
    一:
 ⒈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295元及利息。
 ⒉華南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2,892元及利息。
 ⒊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06元及利息。
 ⒋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817元及利息。
 ⒌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00,000元及利息。
 ⒍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CNY)2
    元及利息。
 ⒎陽信銀行中興分行帳戶存款1元及利息。
 ⒏陽信銀行泰山分行帳戶存款2元及利息。
 ⒐中華郵政永和福和郵局帳戶存款234,122元及利息。
 ⒑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88
    元及利息。
 ⒒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67
    元及利息。 
 ⒓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69
    元及利息。 
 ⒔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11
    元及利息。 
 ⒕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467
    元及利息。 
 ⒖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828
    元及利息。
 ⒗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19
    元及利息。
 ⒘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
    元及利息。
 ⒙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47
    元及利息。
 ⒚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17
    元及利息。
㈢、以下股權分割方式:兩造每人按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分別取
    得該股票的五分之一: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88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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