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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6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甄漪

原告
程俊瑋
被告
王怡婷

王郁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4,9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2=2,794,9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或線上查詢其繼承人(包括被代位之債務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㈢全體繼承人(即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華南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35元 2 國泰世華存款  88元 3 板信銀行存款(板橋分行)  2,480元 4 板信銀行存款(土城分行)  166元 5 新莊龍鳳郵局存款  3,200,000元 6 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款  2,380,021元 7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33)  0元 8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41)  0元 9 板信股票(561股)  7,040元 10 新光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元 11 悠遊卡  0元 總價   5,589,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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