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739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甄漪

受罰人 即

相對人
A02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A01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2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A02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4年8月7日調解期日到場,該通知已註記「若欲請假者,請具狀表示並附證明」並於114年7月9日由相對人之受僱人代為簽名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本院另於114年7月31日,以簡訊方式通知受罰人到庭進行調解,有查詢發送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再於114年8月7日庭期時間電話詢問受罰人為何未到院調解並說明未到庭依法可為裁罰之效果,惟受罰人表示因公司要體檢,所以今天不會到庭,如要裁罰就罰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寄送調解開庭通知,並發送簡訊通知開庭,亦於庭期當日再次詢問受罰人是否到庭,受罰人最終仍未於調解期日到場,雖受罰人表示因公司要體檢,然本院已於7月初時通知受罰人到庭,且於通知書上所載明「若欲請假者,請具狀表示並附證明」,惟受罰人均未具狀請假,則於離婚事件乃強制調解事件,卻因受罰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無從循求家事調解程序發揮專業、實效功能,達成迅速、妥適解決兩造紛爭,也無從於家事調解程序中實質上進行一定程度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使調解法官、書記官及錄事等相關人員為調解程序所為各事前準備已成徒勞,虛耗司法有限資源,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3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