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李祐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9,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9,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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