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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琍綺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李昱霆律師

郭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8萬8,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2,17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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