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3號
- 原告
-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琍綺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李昱霆律師
郭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8萬8,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2,17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3號
李昱霆律師
郭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8萬8,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2,17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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