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曹賜正
- 原告吳正華
- 被告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吳正華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李怡德律師 被 告 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共新臺幣112萬3,283元本息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勞動事件。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均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57、263頁),揆之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顥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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