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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胡德清

  • 原告
    古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23號 原 告 古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4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95萬5,6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3,145元後,尚應補繳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利息請求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5萬元) 1 利息 185萬元 113年10月24日 114年12月14日 (1+52/365) 5% 10萬5,678.08元 小計 10萬5,678元 合計 195萬5,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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