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重
- 被告
- 美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0,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