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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2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陳貞瑜
被告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有表決通過之決議,依前揭說明,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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