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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398元,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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