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32號
- 原 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398元,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