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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2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王若竹
被告
元泰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9,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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