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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黃聖巖

  • 當事人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國城營造有限公司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25,000元,及其中1,557,14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其中167,857元自113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122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2萬5,000元) 1 利息 155萬7,143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2月13日 (105/365) 5% 2萬2,397.26元 2 利息 16萬7,857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2月13日 (75/365) 5% 1,724.56元 小計 2萬4,121.82元 合計 174萬9,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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