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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25,000元,及其中1,557,14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其中167,857元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1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2萬5,000元) 1 利息 155萬7,143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2月13日 (105/365) 5% 2萬2,397.26元  2 利息 16萬7,857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2月13日 (75/365) 5% 1,724.56元  小計       2萬4,121.82元 合計        174萬9,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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