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林鴻吉、黃聖巖
- 當事人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國城營造有限公司、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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