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 被告
-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吉
- 被告
-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聖巖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