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孫弘、郭台強
- 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弘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美金50萬元,且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4 年10月16日,見起訴狀上收狀戳章)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係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905元,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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