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馮雁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蘭、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陣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伯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149萬3,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蘭、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陣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伯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149萬3,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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