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張紫能
- 原告馮雁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馮雁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蘭、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陣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伯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149萬3,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