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張紫能
- 當事人葉繼學、嘉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葉繼學 被 告 嘉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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