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張紫能
- 當事人陳庠州、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庠州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 算之利息。㈢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核 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94,3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新臺幣(下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3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11月4日 (85/365) 10% 4萬6,575.34元 2 利息 120萬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50/365) 10% 1萬6,438.36元 3 利息 63萬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8/365) 10% 1,380.82元 小計 6萬4,394.52元 合計 389萬4,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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