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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張紫能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李曉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8,035元,及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係按日計算。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1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4萬8,035元 1 利息 84萬8,035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7.26% 2萬578.67元 2 違約金 84萬8,035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11月5日 (90/365) 0.726% 1,518.1元 小計 2萬2,096.77元 合計 87萬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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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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