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鄭貴珍
原告
黃晨書
原告
林祐如
原告
宋承儒
原告
李熒芝
原告
鄧誠敦
原告
劉宴齊
原告
李婉蓉
原告
范乃雯
原告
詹世瑄
原告
陳姿螢
原告
林蔚安
原告
蘇盈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且原告復表示選擇分開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即應依原告所請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繳納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鄭貴珍 421,175元 5,790元 2 黃晨書 405,160元 5,530元 3 林祐如 493,020元 6,700元 4 宋承儒 290,825元 4,100元 5 李熒芝 243,870元 3,450元 6 鄧誠敦 488,060元 6,570元 7 劉宴齊 438,270元 5,920元 8 李婉蓉 99,820元 1,500元 9 范乃雯 295,750元 4,100元 10 詹世瑄 275,595元 3,840元 11 陳姿螢 420,140元 5,790元 12 林蔚安 482,510元 6,570元 13 蘇盈如 516,350元 6,96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