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羅志平
- 原告海山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海山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3,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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