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42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王筱媛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上列原

告對被告沈美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雙和智

光直營店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