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王筱媛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上列原
告對被告沈美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雙和智
光直營店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補字第542號
告對被告沈美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雙和智
光直營店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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