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許勝豐
- 被告
- 科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55,828元,及其中801,82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6,2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55,828元) 1 利息 801,828元 114年10月11日 114年10月14日 (4/365) 4.5% 395.42元 小計 395.42元 合計 856,22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