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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大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暉智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利汽車有限公司、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328元(計算式:248,500+1,968,828=2,217,32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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