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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邱暉智

  • 原告
    大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大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暉智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利汽車有限公司、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328元(計算式:248,500+1,968,828=2, 217,32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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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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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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