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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8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廣輝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詠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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