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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10號

確認回饋金及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太頂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ILIPA GUIMARAES SERODIO RICCIARDI TRESCA
被告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簡聰義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回饋金及違約金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5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102,786元債權

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78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987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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