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10號
- 原告
- 太頂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FILIPA GUIMARAES SERODIO RICCIARDI TRESCA
- 被告
-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簡聰義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回饋金及違約金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5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102,786元債權
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78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987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