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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朱嘉壕
被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以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見本院卷第47至50頁)。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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