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 原告
- 翁譽維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庭琪律師
- 被告
-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良
- 被告
-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8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80,000元,及其中新台幣790,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790,000元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查本件訴訟於114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2,516元【計算式:1,580,000元+790,000元*226日*5/10000+790,000元*15/365年*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原告僅繳納19,986元,尚不足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