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陳聖中
- 原告翁譽維
- 被告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原 告 翁譽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陳庭琪律師 被 告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良 被 告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8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80,000元,及其中新台幣790,000元自民國 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790,000元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另查本件訴訟於114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2,516元【計算式:1,580,000元+790,000元* 226日*5/10000+790,000元*15/365年*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原告僅繳納19,986元,尚不足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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