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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翁譽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庭琪律師
被告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良
被告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8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80,000元,及其中新台幣790,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790,000元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查本件訴訟於114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2,516元【計算式:1,580,000元+790,000元*226日*5/10000+790,000元*15/365年*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原告僅繳納19,986元,尚不足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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