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 原告
- 李茂枝
- 被告
-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分別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07至116頁)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