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46號
- 原告
- 簡浩洋
- 被告
- 台灣科高工程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舜茂
- 被告
- 鄭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身分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1至60頁)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