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鍾政男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904元,上開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碧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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