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03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陳囿辰陳怡親

上訴人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被上訴人
劉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並無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權,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