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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黃信樺陳囿辰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何暢

  • 上訴人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劉竣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被上訴人 劉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 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並無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權,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 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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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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