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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陳囿辰陳怡親

上訴人
陳秋全
被上訴人
吳晉德

追加被告 廖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之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租坐落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雅房,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租期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下稱系爭租約)。系爭租約已逐月記載收取租金,僅簽收日期記載有誤,被上訴人與追加被告無故斷電、限制自由,有錄音錄影檔案為憑,原審以追加被告否認前情,且無激烈紛爭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請求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7,400元,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審所為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範疇為爭執,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並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故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未陳明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即不能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且已逾上開20日補提上訴理由之法定期間,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復按當事人於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於上訴後追加廖屘為被告及追加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均不合法,其追加之訴應併予駁回。

五、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含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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