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5號
- 原告
-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棋
- 被告
-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住所地位在台北市大同區,原告復未主張並舉證本院有何特別管轄籍存在,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