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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被告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住所地位在台北市大同區,原告復未主張並舉證本院有何特別管轄籍存在,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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