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 原告
    朕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黃万灃
  • 被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朕灃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万灃 共同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相 對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4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抗告人等共同簽發,票據號碼為TH408408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發票日 為民國113年2月6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係為擔保兩造間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之履行,而該契約既已履行完畢,則抗告人自得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原因已消滅而拒絕支付票款,況兩造已於114年10月3日達成協議,相對人已同意撤回本案裁定並返還系爭本票,原審並未審酌系爭本票之票據原因業已消滅,原裁定自有違誤,應予撤銷,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 參照)。是以,法院辦理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向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事件,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無庸亦無從審究本票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票據是否經偽造、變造等實體事項。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等共同簽發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之系爭本票,於114年8月15日提示而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 票為證,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452號卷無訛 。而系爭本票均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 規定,形式上觀之,屬有效之本票,相對人以其未獲清償,而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金額1,800萬元及自11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符合同法第123條規定,原裁定准許得為強制執行,於法並 無不合。 四、抗告人固執前詞為由提起本件抗告,惟抗告人上開主張,係對系爭票據原因關係之存否有所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上開主張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抗告人倘就此有所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不得於本件非訟程序中為此爭執,抗告法院亦不得予以審究,本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稱兩造已於114年10月3日達成協議,相對人已同意撤回本案裁定並返還系爭本票云云,惟本院迄未收受相對人請求撤回原審聲請之狀紙,抗告人此部分抗辯,難認有據,併與敘明。 五、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亦有規定。本件抗告既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自 應由敗訴之抗告人連帶負擔;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5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程 序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並應由敗訴之抗告人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