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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

聲 請 人
MACAPINLAC JAYSON ROQUE杰山
代 理 人 林景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寰亞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聲請人無資力,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給付工資等事件之法律扶助,業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由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45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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