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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江信國
相對人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19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4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函文乙份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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