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瑞東黃信滿陳幽蘭

聲請人
林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子玲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2號113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18年度抗字第260號、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實未向相對人借錢,相對人亦無借錢給聲請人之證明,故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開主張,固提出新北市鶯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然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核與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無涉,要難以此認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又聲請人其他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能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力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形,亦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均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13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