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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尹靚慈
代理人
吳胤平律師
相對人
張景福
相對人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相對人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相對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相對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
相對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
相對人
江翊展業
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
相對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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