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尹靚慈
- 代理人
- 吳胤平律師
- 相對人
- 張景福
- 相對人
-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 相對人
-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銘
- 相對人
-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蘭英
- 相對人
-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芸
- 相對人
-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理琴
- 相對人
- 江翊展業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語
- 相對人
-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