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劉以全
- 原告尹靚慈
- 被告張景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尹靚慈 代 理 人 吳胤平律師 相 對 人 張景福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相 對 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 相 對 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 相 對 人 江翊展業 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 相 對 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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