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尹靚慈
  • 被告
    張景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尹靚慈 代 理 人 吳胤平律師 相 對 人 張景福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相 對 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 相 對 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 相 對 人 江翊展業 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 相 對 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温凱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